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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党政机关将普遍设立法律顾问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018-06-08作者:admin浏览:1305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张鼎峰 摄

 

湖南省司法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黄春阳介绍有关情况。记者 张鼎峰 摄

华声在线11月2日讯(记者 张鼎峰)11月2日,记者从湖南省司法厅了解到,2017年底前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将履行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等6项职责。

据了解,湖南省委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目标任务、选任条件、工作职责、权利义务、管理考核、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成为湖南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基本遵循和主要依据。

省司法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黄春阳介绍,《实施意见》提出,2017年底前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普遍设立法律顾问,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2018年底前事业单位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20年底前鼓励村(社区)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全面形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法律顾问将由哪些人员担任?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主体是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和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主要指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公职律师是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经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公职人员;公司律师是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经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企业员工。

据介绍,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将履行6项职责,包括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的起草、论证;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等。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听取和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意见的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意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在起草、论证法规规章草案或企业章程等重要文件时,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参加,或听取其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此外,湖南明确提出以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方式支持鼓励村(社区)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村(社区)法律顾问以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履行提供法律意见、处理法律事务、开展法制宣传、服务村(社区)治理、参与人民调解和信访事项化解等职责。

新闻延伸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有哪些区别

一是职业定位不同。社会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依法为各类社会主体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公职律师是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公司律师是国有企业员工,只能为本单位服务,代表本单位从事律师法律事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二是申请条件不同。与社会律师相比,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需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但必须是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的公职人员,或者是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且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三是管理机构不同。社会律师的日常管理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机构是党政机关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内设的法律事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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